醫院醫療事故及糾紛預防處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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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63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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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醫療事故及糾紛預防處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管理制度一、一級醫療事故系指行為人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醫療事故。但凡病人因病情重篤或疾病晚期衰竭瀕臨死 亡,而行為人雖有過失,但屬偶合因素者,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二、二級醫療事故系指行為人過失,直接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嚴重功能障礙的醫療事故。分為二級甲等和乙等 醫療事故兩類。1.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的標準為凡造成下列情形者之一:(1)植物人;(2)昏迷,臨床確認不可恢復者;(3)癡呆;(4)嚴重智力障礙;(5)雙目失明;(6)雙目視力小2、于1米指數,經治療不可恢復者;(7)缺失一側眼球;(8)胃、腸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瘺;(9)主要臟器受損,需依賴藥物或器械維持功能,臨床確認不可恢復者; (10)雙手截肢;(11)雙上肢功能全廢;(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廢;(13)雙下肢功能全廢或嚴重功能障礙(含雙下肢高位截肢、雙髖關節強直、雙膝關節 強直);(14)雙足截肢;(15)二便失禁,臨床確認不可恢復者;(16)截癱或偏癱,肌力不足三級者;(17)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18)二級乙等事故兩條及其以上者;(19)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二級乙等醫療事故:(1)視力、視野較嚴重損害,喪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兩耳3、全聾;(3)誤摘一側腎臟;(4)腎臟損害,臨床確診腎功能不全者;(5)偏癱,肌力三、四級者;(6)脊柱側彎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結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雙下肢肌萎縮,肌力二級以下,依賴器械也不能維持功能的;(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廢;(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喪失(包括育齡婦女子宮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級甲等兩條及兩條以上者;(13)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三、三級醫療事故系指行為人的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醫療事故 。分為三級甲等和乙等醫療事故兩類。1.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的標準為4、凡造成下列情形者之一:(1)視力、視野損害但未喪失工作和生活能力;(2)雙耳聽力明顯減退(在60分貝以上);(3)聲帶或喉部受損傷,對發音有明顯影響的;(4)主要臟器功能有改變(有臨床和客觀檢查指標),但不需要借助藥物或器械維持的 ;(5)食道損失,吞咽困難;(6)致原正常尿道狹長,排尿困難;(7)育齡婦女子宮切除;(8)脊柱或軀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響的;(9)主要關節功能受一定影響,但基本可堅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兩指及其掌骨;(13)前臂強直;(14)肩關節、腕、髖、膝、踝等任何之一大關節活動度喪5、失50%;(15)肘強直,活動度小于90或中立位活動度小于10;(16)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2.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三級乙等醫療事故:(1)主要臟器受損后功能有一定改變,有臨床癥狀和客觀檢查所見的;(2)體腔或組織深部遺留紗布、器械,需要重新實施手術的;(3)開錯手術病人、手術部位或臟器,造成組織、器官較大創傷的;(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2. 四、醫療差錯所謂“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并未或經及時糾正后未給病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嚴重后果的程度,因此醫療差錯從本質上來說是同醫療事故相同的,不同的僅是損害后果程度上的6、差異。醫療差錯根據其造成后果程度不同又可分為一般差錯和嚴重差錯。一般差錯是指基本上未給病人造成任何損害后果,嚴重差錯則指醫療過失已給病人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例如增加病人的痛苦,延長病程治療時間,發生輕度并發癥,增加病人經濟開支,出現明顯的不適癥狀等。醫患糾紛可分為醫療糾紛和非醫療糾紛,后者即由醫療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糾 紛;醫療糾紛又可分醫療過失糾紛和非醫療過失糾紛;非醫療糾紛和非醫療過失糾紛統稱為 非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一、非醫療過失糾紛1.什么是非醫療過失糾紛這是非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中的大多數,主要包括醫療意外、并發癥和疾病自然轉歸等情況,對于醫療意外、并發癥的情況,除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規7、定的內容以外,許 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頒發醫療事故處理實施細則時對此作了補充規定。2.在醫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醫療事故:(1)雖有診療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2)醫護人員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治療仍發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驟停、內 臟血管自發性破裂,醫療器械事先經過仔細檢查,但在操作過程中突然發生故障導致意外的 ;(3)在藥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劑量的治療過程中發生毒副反應的;(4)手術過程中,因手術部位嚴重粘連、解剖畸形、腫瘤浸潤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 周圍組織損傷或臟器出血等意外的;(5)手術按操作規程進行,但因病情嚴重,手術后發生組織粘連、出8、血、破潰等情況的;(6)由于病員體質特異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藥物過敏試驗正常或按規定 不需做藥物過敏試驗而發生藥物過敏反應的;3. (7)應用新技術、新療法、新藥物之前,執行了請示報告制度,向病員、家屬說明了 情況,征得家屬簽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術準備,仍發生意外的;(8)經準備并按操作規程進行肝、腎、腦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 影及心導管等檢查時發生意外的;(9)由于病員及家屬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 二、醫療意外1.醫療意外及其搶救醫療醫療意外的發生并不是由于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醫務人員 本身的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9、預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體質變化(例如過敏性體 質等)以及某種特殊疾病突然發生而造成的。醫療意外的發生并不屬醫療事故,但是醫療意 外發生以后的及時、正確的搶救治療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醫療意外發生后搶救不力,則仍 然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最典型事例就是麻醉意外。2.以下為8種醫療意外:(1)病情危重,搶救過程中發生死亡或術后出現后遺癥;(2)由于手術部位嚴重粘連,解剖關系不清或畸形等,導致手術操作困難,損傷周圍 組織;(3)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手術,手術后發生粘連等影響生理功能;(4)病員體質低下或患有潛在性疾病,術后發生切口裂開、切口出血、吻合口瘺、繼 發性感染;(5)在藥物正常劑量治療過10、程中,病員發生嚴重的副反應或藥物過敏;(6)在診療過程中,病員屬特異性體質,目前醫學科學技術尚難以解決發生的損害; (7)在診療過程中,發生難以預料的突變;4. (8)按操作規程進行肝、腎、心包等重要臟器刺穿及心導管、各種 窺鏡等特殊檢查時發生的意外。三、并發癥1.什么是并發癥并發癥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然對病人能夠預見到可能發生的不良后果,但仍不能避免和無法防范。在大多數情況下,出現并發癥的不良后果與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和技術過失無直接的因果關系。2.由于并發癥是事先可以預見到的,所以醫務人員往往會對病人及其家屬進行說明 ,甚至以書面形式告之病人家屬,(例如手術前的簽字同意),因此對11、病人和家屬來說是有一 定思想準備的,一旦發生并發癥,病人及其家屬也會主動積極配合。3.并發癥不是醫療事故,但是并發癥也不一定就不是醫療事故,怎樣確定為后者?要 視兩個方面:(1)并發癥的發生是否與醫務人員的過失有關,例如出血、感染是手術后的并發癥, 但如果醫生粗枝大葉,違反手術操作規程,發生器官損傷或血管破損,引起大出血等不良后 果者,就不能用并發癥作為推卸責任的理由;(2)一旦發生并發癥后,醫生能否積極采取措施,使不良后果降低到最小限度。 四、病情的自然轉歸5. 生老病死是人類活動發達的必然規律,在當前的醫學科學水平下或即使在將來醫學科學技術高度發展的情況下,對身患絕癥或高齡,組織器官功能全12、面衰退的病人來說, 死亡是不可避免的。醫務人員一方面要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努力救治,另一方面要及時與家屬取得聯系,一般都會得到病人及其家屬理解和支持。如果這方面工作做得不夠細,甚至在病人死亡時尚未向家屬發出病危通知單,則會招致復雜 的醫療糾紛。五、非醫療糾紛非醫療糾紛是指醫療以外原因引起的醫患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病人及其家屬不配合診療(1)不配合診療的情況有多種:不主動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自己的病情和病史,導致醫生難以及時診斷, 尤其是危重病人可能招致貽誤搶救時機;不遵照醫囑,甚至私下胡亂投醫問藥,尤其在必須緊急手術的情況下,因得不到 家屬的支持同意,造成嚴重后果者;病人及其家屬出于13、某種利益原因而將矛盾嫁禍于醫院和醫務人員,甚至造成故意 破壞正常醫療秩序的肇事挑釁。(2)醫務人員還應該懂得,病人及其家屬不配合,則說明他們主觀上有過錯,但是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中的(四)規定:“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 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屬醫療事故,然而“主要原因”并不等于全部原因, 更絕不能簡單地等同全為病人及其家屬的過錯。如果對病人的不良后果是由醫務人員與病人 及其家屬雙方原因造成的,那么照樣要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的大小,由雙方分擔責任。2.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遵守醫院規章制度是病人及其家屬應盡的義務和職責。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而發生的意外事件,如病人私自外出上街發生車禍或疾病 14、突變(昏厥、休克等)。此類糾紛一旦發生是非常棘手的。3.病人自殺、自傷、自殘或致人傷害(1)最多見的是兩種情況:6. 一是一些身患絕癥的病人在絕望的心理狀態支配下,會在醫院做自殺或自殺未遂致傷的事件 ;另一種是無行為能力人(如10周歲以下少兒和失去知覺的精神病人)發生的意外,前者為墜 樓等事故的發生,后者主要為自殘或斗毆致人傷害的行為。(2)這種情況一旦發生,病人家屬 向醫院追查責任,醫院應承擔監護過失,賠償經濟損失。醫院并非“牢房”,醫院不可能 對每一位病人的全部行為負責,發生此類情況必須取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的 支持,必須將其列為同社會上發生的死亡案件一樣來對待,切不能與醫療糾15、紛掛鉤。但是如 果無行為能力人在無家屬作為監護人的情況下,發生傷害他人的行為時,醫院原則上應承擔 全部賠償責任。4.病人及其家屬期望值過高在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水平上,醫務人員竭盡全力診治或 服務態度再好也難以使每一位病人得到滿意的治療效果,如果醫務人員在這方面的說明較少 ,承諾太多,較易發生醫患糾紛,尤其較易發生在整形外科和兒科等科室,必須做好這方面 的說服教育工作和醫學科普知識的宣講,因為在多數情況下,糾紛與病人和家屬對醫學知識 的匱乏有關。5.醫德醫風不正可使醫療糾紛復雜化,也可造成不必要的醫患糾紛 ,發生此類情況常與下列因素有關:(1)在診治上病人及其家屬出現不同程度的分歧和不滿,如果夾雜16、醫務人員 的低下服務態度和錯誤言行,就可激化糾紛; (2)醫務人員內部矛盾和分歧,對病人或家屬進行挑撥搬弄是非, 引起糾紛的激化; (3)醫務人員的行風問題,例如收受紅包、傳銷物品等都會導致病人的誤解和不滿。 六、藥品質量和醫療器械意外1.對因藥品、血制品等質量問題導致病人的侵權損害,就應按產品質量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7. 2.醫院作為產品的銷售經營者,也應承擔“直接責任”,即受害者向誰請求賠償,誰就應當賠償,不能因產品質量是藥廠造成的為由而拒絕。當“最終責任”明 確后可向過錯一方進行追償。3.對這類醫患糾紛,醫院要充當調解人,不得讓病人自行尋找廠方而自己撒手不管 。8. 4.凡涉及器械質量問題引起的意外,其處理方式與藥品質量問題造成的醫患糾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