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罰類別、標準與流程管理制度附表.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t***
編號:904920
2024-03-22
12頁
86.84KB
1、公司員工獎罰類別、標準與流程管理制度附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制度辦法評審履歷表上級流程人力資源管理本級流程員工績效、薪酬和激勵管理下級流程/流程歸口部門 人力資源本部/NO.版次變更修訂日期修訂頁次、內容摘要修訂者會簽部門1A/1XX-9-30/XX制度辦法評審表申請單位人力資源本部申請人穆文才流程名稱員工獎罰管理制度申請日期XX-10-30會簽部門:財務本部、監審本部、戰略管理本部制度辦法制訂/修訂/作廢原因及要點說明:員工違紀管理辦法與員工獎勵管理辦法合并會簽意見:文管中心意見:審核意見:核準意見12、. 目的:維護集團及所屬各單位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嚴肅性,保障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2. 適用范圍:適用于全體員工。3. 獎罰原則:獎罰對等的原則。4. 獎罰類別:4.1. 獎勵共分四種:口頭表揚,可同時予以最高上限為1000元現金獎勵;通報表揚,可同時予以最高上限為5000元現金獎勵;小 功,可同時予以最高上限為1萬元現金獎勵;大 功,可同時予以最高上限為5萬元現金獎勵;4.2. 處罰共分五種:口頭批評,可同時予以最高上限為1000元罰款;通報批評,可同時予以最高上限為5000元罰款;小 過,可同時予以最高上限為1萬元罰款;大 過,可同時予以最高上限為5萬元罰款;解 聘,可同時予以最高上限3、為10萬元罰款。5. 獎勵標準:5.1. 員工有以下行為表現者,可予以口頭表揚:5.1.1. 不為利益所動,拾金不昧1000元以下者;5.1.2. 本職工作完成后,主動幫助他人完成工作者;5.1.3. 接受公司安排或主動申請到艱苦區域或艱苦崗位工作者;5.1.4. 通過流程優化、設備改造、技術創新、營銷創意等為公司節約成本或創造收益在5萬元以下者;如為多人參與的集體項目,則以人均為公司節約成本或創造收益在5萬元以下者;5.1.5. 舉報違紀行為,或遇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為公司挽回損失在5萬元以下者;5.1.6. 向其管轄范圍外輸出一名主管級人員的,可予以其直接領導口頭表揚一次;向其管轄范圍外4、輸出一名經理或高級經理的,予以其直接領導通報表揚一次,同時予以其所在公司或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口頭表揚一次(輸出范圍在其所在公司或單位最高負責人管轄范圍內除外);5.1.7. 其他按各部門/系統管理細則可予以口頭表揚者。5.2. 員工有以下行為表現者,可予以通報表揚:5.2.1. 自第一次獲得口頭表揚起,一年內累計三次獲得口頭表揚者;5.2.2. 不為利益所動,拾金不昧1000元含以上者;5.2.3. 成功策劃、承辦大型活動者;5.2.4. 代表公司參加直轄市(省級)含以上重要活動或比賽,獲得前三名者;5.2.5. 通過流程優化、設備改造、技術創新、營銷創意等為公司節約成本或創造收益在5萬元含以上5、50萬元以下者;如為多人參與的集體項目,則以人均為公司節約成本或創造收益在5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者;5.2.6. 舉報違紀行為,或遇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為公司挽回損失在5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者;5.2.7. 其他按各部門/系統管理細則可予以通報表揚者。5.3. 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可予以記小功:5.3.1. 自第一次獲得通報表揚起,一年內累計三次獲得通報表揚者;5.2.1. 通過流程優化、設備改造、技術創新、營銷創意等為公司節約成本或創造收益在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者;如為多人參與的集體項目,則以人均為公司節約成本或創造收益在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者5.3.2. 舉報違紀行6、為,或遇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為公司挽回損失在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者;5.2.2. 其他按各部門/系統管理細則可予以小功者。5.4. 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可予以記大功:5.4.1. 自第一次獲得小功起,一年內累計三次獲得小功者;5.2.1. 通過流程優化、設備改造、技術創新、營銷創意等為公司節約成本或創造收益在100萬元含以上者;如為多人參與的集體項目,則以人均為公司節約成本或創造收益在100萬元含以上者5.4.2. 舉報違紀行為,或遇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為公司挽回損失在100萬元含以上者;5.4.3. 其他按各部門/系統管理細則可予以大功者。6. 處罰標準:6.1. 員工有下列行7、為之一者,可予以口頭批評:6.1.1. 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者;6.1.2. 工作時間未按規定著裝,佩帶胸牌累計三次者;6.1.3. 工作時間在公司內喧嘩、吵鬧,妨礙他人正常工作者累計三次者;6.1.4. 工作期間睡覺、串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聊天、瀏覽無關網站、炒股等)者;6.1.5. 遺失胸牌未及時報備而被他人冒用者; 6.1.6. 未及時提交上級安排的工作結果者;6.1.7. 因工作違反流程、操作不當、管理不善、防范疏忽造成1000元以下損失者;6.1.8. 其他按各部門/系統管理細則可予以口頭批評者。6.2.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予以通報批評:6.2.1. 自第一次受到口頭批評起8、,一年內累計三次受到口頭批評者;6.2.2. 直接下屬在工作期間睡覺、串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聊天、瀏覽無關網站、炒股等)累計三次者;6.2.3. 因工作違反流程、操作不當、管理不善、防范疏忽造成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損失者;6.2.4. 在公司禁煙區內吸煙者;6.2.5. 非公司指定司機駕駛公司車輛未造成損失者;或酒后工作且未未造成經濟損失者(公司安排的外聯工作除外);6.2.6. 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不接受門衛檢查者;6.2.7. 因個人未遵守安全操作規范或行為疏忽導致工傷者;6.2.8. 代替他人或授予他人代替刷卡或打卡者(也包括代替他人或授予他人代替簽到、簽退)9、;6.2.9. 公司內違規食用公司半成品者;6.2.10. 對違反公司制度,知情不報者;6.2.11. 未依人事授權經相關部門審批,私自調動者;或未辦理完異動手續而離開原崗位者;6.2.12. 直接下屬因工作表現或行為過失受到記小過處分累計三次者;6.2.13. 其他按各部門/系統管理細則可予以通報批評者。6.3.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予以記小過:6.3.1. 自第一次受到通報批評處分起,一年內累計三次受到通報批評處分者;6.3.2. 曠工一天者;6.2.14. 因工作違反流程、操作不當、管理不善、防范疏忽造成5000元含以上10萬以下損失者;6.2.15. 直接下屬因工作表現或行為過失受10、到記大過處分累計三次者;6.3.3. 非公司指定司機駕駛公司車輛造成經濟損失,但無人員傷亡者;6.3.4. 其他按各部門/系統管理細則可予以小過者。6.4.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予以記大過:6.4.1. 自第一次受到記小過處分起,一年內累計三次受到記小過處分者;6.4.2. 一個月內累計曠工二天;6.4.3. 執行安全性勤務時間內睡覺或擅離職守者(如:門衛、司爐工、電工等和安全性相關的崗位);6.4.4. 非公司指定司機駕駛公司車輛造成經濟損失,但無人員傷亡者;6.4.5. 酒后工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公司安排的外聯工作除外;6.4.6. 職務異動時,重大工作事項、貴重辦公用品交接不清或11、延遲不交者;6.4.7. 因工作違反流程、操作不當、管理不善、防范疏忽造成10萬含以上者;6.4.8. 遺失有關經營的重要文件、機件或物品,故意銷毀公文或資料者;6.4.9. 在工作或生活區內,同仁之間謾罵、吵架,經查明屬實者;6.4.10. 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或私自帶人參觀公司者;6.4.11. 對下屬人員之違規、舞弊行為明知而不糾正、不舉報及其他縱容和包庇違法、違規行為者;6.4.12. 其他按各部門/系統管理細則可予以大過者。6.5.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予以解聘:6.5.1. 自上次受到記大過處分起,一年內累計三次受到記大過處分者;6.5.2. 因工作違反流程、操作不當12、管理不善、防范疏忽造成10萬含以上者且態度惡劣者;6.5.3. 一個月內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或半年內累計曠工六天者;6.5.4. 酒后工作造成人員傷亡者,公司安排的外聯工作除外;6.5.5. 泄露或參與公司商業信息或機密或保密事項者;6.5.6. 惡意詆毀集團或公司及個人名譽;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語言下流、挑撥是非、威脅他人、打擊報復、誣告或制造偽證等行為者;6.5.7. 未經公司批準在外兼職者;6.5.8. 在工作中,對同事或客戶等人員有性騷擾行為者,包括但不限于用語言或行為做出的性騷擾;6.5.9. 以權謀私、營私舞弊、挪用公款、行賄受賄者;6.5.10. 在公司內部打架斗毆、酗酒滋事者、13、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在公司內部聚眾賭博者或參與賭博者;6.5.11. 組織、策劃或參與罷工或怠工及上訪者;6.5.12. 欺騙、隱瞞、弄虛作假等不誠實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篡改、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信息、記錄、單據、票據、發票、證明等);6.5.13. 公安、司法部門給予拘留以上處分者;6.5.14. 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解聘之行為,或按各部門/系統管理細則應當予以解聘之行為。7. 獎罰提報實施流程:7.1. 員工獎罰按人事審批權限,經權核領導批準后公布;7.2. 員工如對獎罰處理結果存在異議,可按層級依次向相關部門申訴,如仍沒有合理處理的,可直接向人力資源管理本部或監審管理本部申訴;7.3.14、 依照本辦法應獎勵的事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原則上時間超過半年的不再批準獎勵;7.4. 員工獎罰記錄由分管人資部統計存檔,將作為經營年度末表彰先進的重要參考依據;同時也是年度考評、年度調薪的重要參考依據;7.5. 所有獎罰應填寫員工獎罰通知單,由人資部門會同當事人部門主管和當事人進行面談,面談后當事人需在員工獎罰通知單上簽字。7.6. 人資部每月將上一自然月度發生的獎罰制作到工資中,隨工資發放;7.7. 依照本辦法解聘的處理程序;7.6.1. 直屬主管提報解聘申請簽呈,詳細描述解聘理由及事實,并附相關違紀材料及相關證據;7.6.2. 經所在單位工會、法務會簽,依人事審批權限經權核領導審批后進行15、解聘面談;7.6.3. 解聘面談應由當事人直接主管、隔級主管會同人資代表一起與當事人就解聘事宜進行面談,當事人直接主管為主要面談人;7.6.4. 解聘面談結束后,需要當事人簽收解聘信,分管人資部將當事人簽署后的解聘信存入檔案;7.6.5. 若無法聯系當事人或當事人拒絕簽署解聘信的,人資部需采取郵寄的方式書面送達(郵寄地址以身份證地址為準),并在郵寄單上注明“解聘信”,同時留存郵寄底單;7.6.6. 未經上訴程序審批,不得擅自解聘員工;7.6.7. 如因貪污、弄虛作假等經濟問題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監審部門會同法務提報是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8. 功過相抵流程:8.1. 所有獎勵和處罰的有效期為1年16、,即獲得獎勵或受到處罰(以發文時間為準)之日起一年之內;8.2. 為給予受到處罰員工將功補過的機會,同時激勵受到處罰的員工積極努力獲得獎勵抵消處罰,獎罰有效期內,經權核主管領導核準,相同級別的處罰和獎勵可相互抵消;8.3. 本人遞交將功補過的申請,并詳細說明功、過的原因、性質,依人事審批權限,經權核領導核準后方可生效。9.其他9.1. 對于員工違紀行為,公司除按以上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需同時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嚴重違紀事件,公司保留通知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員工家屬、學校、街道,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9.2. 事件發生后,當事人若能主動坦白或主動追究并積極協助查辦的可從輕處理;9.3. 出現違紀事件后,當事人積極采取改善和彌補措施,態度表現好的可從輕處理;反之,從重處理。第一次發生工作過失行為從輕處理,原則性問題從重處理;9.4. 如發生本獎罰辦法與當地法律法規沖突的情況,分公司人資部負責人必須及時向人資本部反映,同時依當地法律法規為準執行; 9.5. 各分公司工會主席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員工大會予以討論通過,并存檔備案相關手續。9.6. 此制度試行3-6個月,試行結束后,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10.支持性文件10.1.人力資源授權體系10.2.員工獎罰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