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勞動關系變更與續訂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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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14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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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勞動關系變更與續訂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目的 為保證公司及員工的雙向選擇權利并促進人員的正常流動,實現人事部的內外置換;同時本著對員工負責、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的原則,規范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關系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四、勞動關系的變更 1. 員工崗位及部門調整,需要對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進行變更的,經公司與員工本人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本人各執一份; 2. 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五、勞動關系2、的續訂 1. 人事部在合同到期前30天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人事部,由人事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 2. 勞動合同期滿,且本人提出續簽申請并經最終批準后,由人事部代表公司與員工本人續簽勞動合同。六、勞動關系的解除與終止 1. 辭職 辭職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聘用關系的行為。 正式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短期用工以合同為準,但至少提前一周)提交離職申請表,經用人部門、人力資源部溝通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若辭職員工有違最初對公司的承諾,并對公司造成損失者,公司有依據相關協議收取3、違約金或追償損失,具體金額以員工當時所簽署相關協議為標準。 2. 辭退 辭退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工作態度、技能、績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聘用關系的行為。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1)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而不能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的; (2)合同期內勞動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 (3)經過待崗培訓后,再上崗工作表現仍然達不到要求的; (4)工作業績差,不能適應發展要求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4、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符合公司其他辭退規定的 用人部門具有辭退意向,需與人事部溝通此意向,由人事部與用人部門共同與員工本人溝通離職安排。 3. 開除 除名是在合同期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的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予以開除的行為。 公司開除員工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開除員工。對于被開除員工,公司將視造成的損失情況追償損失。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有權除名員工: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3)對公司有嚴重的欺騙5、行為的。 (4)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勞教、逮捕或判刑的。 (5)泄漏商業或技術秘密,侵犯公司知識產權,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6)聯合伙伴和客戶損公肥私,侵犯公司利益等行為。 (7)為個人利益,制造公司不團結,拉幫結派等行為。 4. 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含3天)的行為。辭職、辭退及除名員工未在報告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或10個工作日內未辦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人事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 本部門員工自動離職,由用人部門負責人告知人事部員工自動離職情況。 離職員工若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公司將保留追償損失的權利。 自動離職員工薪資發放,按照相關規定執行。5. 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 人事部經與用人部門溝通,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天確定不予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名單,由人力資源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與其續簽合同。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員工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十二、解釋:本制度解釋權在人事部,公告之日起執行,制度如有更新或調整,以人事部最新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