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膠業公司投資者關系突發事件處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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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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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湖北回天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回天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倡導理性投資,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資價值,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湖北回天膠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地信息披露,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的原理加強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2、和認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戰略管理行為。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則 第三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通過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促進投資者了解、認同和支持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經營理念,樹立公司良好的市場形象,通過有效溝通,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發展環境,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一)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二)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3、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三)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不能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和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四)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客觀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避免過度宣傳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的誤導。(五)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漏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職能部門、公司各子公司、事業部及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及職責4、范圍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及職責范圍 2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第一責任人為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公司證券部是公司投資者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主要職責(一)全面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二)負責制定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并負責具體落實和實施。(三)負責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就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全面和系統的培訓和指導。(四)持續關注新聞媒體及互聯網上有關5、公司的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第七條 公司證券部履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職責(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二)信息溝通:匯集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等相關的信息,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公司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回答投資者、分析師和媒體的咨詢;廣泛收集公司投資者的相關信息,將投資者對公司的評價和期望及時傳遞到公司決策層;根據公司情況,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面向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進行溝通。(三)定期報告:主持年報、半年報、季報的編制、設計、印刷、寄送工作。(四)危機處理:在公司面6、臨重大訴訟、發生大額的經營虧損、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給公司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并積極組織實施。(五)籌備會議: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以及路演活動的籌備,會議材料的準備。(六)來訪接待:與中小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及新聞媒體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關注度,作好接待登記工作。(七)公共關系:與監管部門、交易所、行業協會等保持良好的溝通關系,與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其他有關中介機構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關系。(八)媒體合作:加強與媒體合作,引導媒體的報道,安排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7、要人員的采訪報道。(九)設立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網站,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和咨詢。(十)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其他工作。3第八條 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一)對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產業、產品、技術、生產流程、管理、研發、市場營銷、財務、人事等方面;(二)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會等相關法律法規;(三)熟悉證券市場,了解各種金融產品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四)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市場營銷技巧;(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有較強的協調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六)有較強的寫作能力,能夠撰寫公司披露文稿。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章 投資8、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九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內容是影響投資者決策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發展戰略;(二)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及運營過程中的動態信息,包括:公司生產經營、重大投資、重大重組、對外合作、財務狀況、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層變動、管理模式、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等公司運營過程中的信息;(三)企業文化;(四)企業外部環境及其他信息。第十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二)公司網站;(三)股東大會;(四)電話咨詢與傳真聯系;(五)寄送資料;(六)廣告、宣傳單或其他宣傳材料;(七)媒體采訪和報道;(八)路演;(九)現場參觀或座談交流;(9、十)分析師會議或業績說明會;(十一)一對一溝通。第五章 投資者關系突發事件處理 第五章 投資者關系突發事件處理 第十一條 突發事件是指有別于日常經營的,已經或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財務、聲譽、股價產生嚴重影響的偶發事件,投資者關系突發事件主要包括:媒體重大負面報道、重大不利訴訟或仲裁、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經營業績大幅下滑或出現虧損、遭受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事項。4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處理是指公司監測、預控、確認、評估、控制、解決與公司相關的突發事件時所采取的態度和流程。第十三條 突發事件處理遵循的原則:(一)合法、合規;(二)誠實、信用;(三)及時、公平;(四)統一領導、統一組織;(五)最大程度地減10、少對公司生產經營及形象的影響。第十四條 出現媒體重大負面報道危機時,投資者關系工作職能部門應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匯報;(二)跟蹤媒體,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的結果和負面報道對公司的影響程度等綜合因素決定是否公告;(三)通過適當渠道與發布報道的媒體和作者進行溝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閡,爭取平穩解決;(四)當不實的或夸大的負面報道對公司股價產生重大影響時,經董事長批準,應及時發布澄清公告,必要時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臨時停牌;(五)負面報道涉及的事項解決后,應當及時公告。第十五條 出現重大不利訴訟或仲裁危機時,投資者關系工作職能部門應采取下列措施:(一)經董事長批準,及時對有關事件11、進行披露,并根據訴訟或仲裁進程進行動態公告,并且訴訟判決后,應及時進行公告;(二)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就訴訟判決或仲裁裁定對公司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經董事長批準,進行公告;(三)通過以公告的形式發布致投資者的信、召開分析員會議、拜訪重要的機構投資者等途徑降低不利影響,以誠懇態度與投資者溝通,爭取投資者的支持。第十四條 受到監管部門處罰時,投資者關系工作職能部門應采取下列措施:(一)受到調查時,及時向董事長匯報并按監管要求進行公告;(二)接到處罰通知時,及時向董事長匯報并按監管要求進行公告;(三)投資者關系專職管理部門應結合公司實際,與相關業務部門一起認真分析監管部門的處罰原因,并以書面形式向公12、司董事長匯報。如果公司認為監管部門處罰不當,由董事會秘書處牽頭與受處罰內容相關的業務部門配合,根據相關程序進行申訴;若公司接受處罰,應當及時研究改善措施,經董事會研究后,根據處罰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公告。第十五條 出現經營業績大幅下滑或虧損時,投資者關系工作職能部門應針對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下列措施:5(一)由于突發事件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應當分析原因、影響程度,并及時公告;(二)預計出現業績大幅下滑或虧損時,應當及時發布業績預告;(三)披露業績預告后,又預計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情況差異較大的,應當及時刊登業績預告更正公告;(四)在定期報告中應對經營業績大幅下滑或出現虧損的原因進行中肯的分13、析,并提出對策。如果屬經營管理的原因,管理層應當向投資者致歉。第十六條 出現其他突發事件時,投資者關系工作職能部門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匯報,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后,確定處理意見并及時處理。第六章 其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條 對于投資者的電話咨詢,由公司證券部人員進行接聽、回復。為避免表述過程中可能引起的誤解,一般情況下,不接受媒體的電話采訪。特殊情況下,經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批準,媒體可以通過書面提綱(須加蓋媒體單位公章)方式進行傳真采訪。第十八條 投資者、中介機構、媒體到公司現場參觀、交流座談,需提前 3 天與證券部預約登記。公司在開展上述投資者關系活動中,未經許可不得拍照、攝影攝像、錄音。第十九14、條 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使參觀人員了解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同時在參觀過程中,注意避免參觀者有機會得到未公開的重要信息,由證券部安排專人對參觀人員的提問進行回答。第二十條 公司在每年年報披露后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公司的生產經營、業績等情況。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以及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信息。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范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業績說明會、分15、析師會議、路演結束后,公司應及時將主要內容置于公司網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第二十一條 公司與投資者、中介機構、媒體等進行直接溝通前,應要求其簽署承諾書,承諾書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一)承諾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未經公司許可,不與公司指定人員以外的人員進行溝通或問詢;(二)承諾不泄漏無意中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買賣公司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三)承諾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開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 6時披露該信息;(四)承諾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預測和股價預測的,注明資料來源,不使用主觀臆斷、缺乏事實根據的資料;16、(五)承諾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在對外發布或使用前知會公司;(六)明確違反承諾的責任。第二十二條 未公開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提醒獲悉信息的人必須對未公開的重大信息予以嚴格保密,且在相關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買賣公司股票,同時立即報告深交所并進行公告。為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30 內應盡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建立相關的檔案,由證券部進行管理。投資者關系活動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方式;(二)活動內容;(三)提供的有關資料;(四)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五)其他內容。第七章 附則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制訂、修改和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